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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六人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拖拉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兼做小生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北佬”,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绰号“细平”,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绰号“文文”,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兼做生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戊,绰号“麻辣”,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己,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兼做小生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下午17时许,丰城市公安局**派出所在丰城市**街道**社区**村依法口头将涉嫌赌博的刘某1、刘某2、刘某3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嫌疑人曾某甲(绰号“琴妹几”、“冒天”)、王某甲(绰号“少金”)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刘某丙从田里回到村里听何某甲(绰号“爱爱”)的妇女讲其老婆曾某甲和他儿子刘某3因为打麻将的事被抓到派出所去了。且跟刘某丙讲:每家每户去叫一个,叫的去派出所赎人。刘某丙听后觉得敲锣叫人更方便,于是就在村中刘海根家里拿了一面锣到村里敲锣,边敲锣边说:“一家出一个人去派出所把自己的人赎出来”。打完锣后,村里聚集了几十个村民,刘某丙就自己溜走了。

而后,被告人刘某丁驾驶赣C2***2银灰色别克小轿车、被告人刘某戊驾驶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赣C2***5带斗二排农用车,伙同被告人刘某乙驾驶赣CB***9三轮摩托车,载着刘某己、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龚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绰号“曾女仔”、绰号“荣塘人”、绰号“朱交”、绰号“茶花”、刘某8的老婆(姓名不详)、绰号“桌老拐”、绰号“曾宇仔”、绰号“八喜”、绰号“玉兰”、绰号“小朱”、蔡某某、刘某9老婆、丁仔老婆、刘某戊的老婆熊某某等四、五十名村民冲到**派出所,并且强行冲进接处警室的大门,大声叫嚣要派出所民警放人。派出所的民警跟村民解释,但村民不听解释,并且不停辱骂派出所民警。龚某某(绰号“桃仔”)老人躺在派出所接警室地上、“秋苟”坐在接警室的值班门地上,逼迫孙渡派出所释放涉嫌参与赌博的刘某1、刘某2等三名违法人员和两名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嫌疑人曾某甲。致使接处警室玻璃门受损、派出所警务工作中断近两个小时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以暴力方法、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丁、刘某丙、刘某戊、刘某己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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