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刘某甲(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周某某三人在东莞市**镇**村周某某的出租屋内饮酒后,刘某甲来到屋外与快递员刘某某发生冲突,随即刘某甲、刘某乙追打刘某某,刘某某随即跑离并将投送快递的三轮车留在现场,16时24分许,刘某某来到**派出所报警,民警袁某某接警,刘某甲亦有报警,称其被快递员刘某某殴打。

2020年8月1日16时37分,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袁某某带领辅警及快递员刘某某来到现场后(刘某某坐在警车内),要求刘某甲与刘某乙与其一同返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处理,刘某甲趁民警不备冲上警车内与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辅警随即协同民警袁某某将刘某甲从车上拉下来,刘某甲下车便称又被快递员刘某某殴打并要求验伤,民警袁某某再次声明要带双方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16时49分,民警袁某某致电请求警力支援,期间刘某甲一直大声吵闹,民警袁某某一直告诫其保持冷静,16时51分,刘某乙返回现场,刘某乙询问刘某甲得知快递员在警车上后,刘某乙随即冲向警车,民警袁某某随即上前阻拦,后来刘某甲、刘某乙不断推搡袁某某,刘某甲冲到袁某某身前试图抢夺民警配枪,袁某某不断警告处于醉酒状态的刘某甲、刘某乙坐到一边,刘某甲不配合,不断要求民警将快递员从车上拉下来,称其不需要派出所处理并不断靠近警车。16时55分,刘某甲、刘某乙再次冲向警车大声喊叫并拍打脚踢警车,民警阻拦刘某甲后,他又冲向民警并威胁民警,期间刘某乙不断口出秽语,16时58分,袁某某通过对讲机请求支援,刘某甲、刘某乙又冲向辅警,并不断用身体冲撞辅警。17时13分,增援的警力到场后,刘某甲、刘某乙情绪依然激动并与民警肢体冲突,民警随即将人刘某甲、刘某乙传唤回公安机关醒酒。

2020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由**分局移交至**分局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伤情照片、人民警察证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