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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38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102251987********, 汉族,大学文化,系**,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室。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服刑期间,于1993年5月因犯脱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前罪余刑三年零二个月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违法建筑、同案关系人刘某丙(另案处理,已判决)住所,将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城管部门”)强制拆除的情况后,在上述地址的屋内聚集刘某丁(另案处理)、刘某戊等多名亲属,以不离开房屋的方式阻扰拆违。2019年8月30日,城管部门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至该处违法建筑开展拆除工作时,多名亲属以滞留屋内拒绝离开,被告人刘某乙以持打火机、液化气钢瓶扬言点火的方式阻扰拆违。

2019年9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为再次阻扰政府部门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伙同刘某丁刘某戊爬上屋顶。直至次日10时许,上述地址的屋内聚集十多名亲属。城管部门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启动强制拆违工作程序,并依法告知刘某甲等人限期离开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仍拒不配合执法,滞留屋顶不肯离开。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喇叭煽动家属对抗执法,亲属刘某己刘某庚刘某戊在被告人刘某甲的煽动下分别从二楼阳台、屋顶以跳楼方式阻扰拆违。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民警在案发现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自己家中集体抗拒、阻扰政府强拆行为,刘某戊曾提出要以跳楼威胁政府;2019年9月4日,其伙同刘某甲刘某丁刘某戊登上屋顶,刘某庚刘某己在二楼平台外沿,被告人刘某甲持喇叭与政府部门对话并僵持;在政府部门告知政策与法律后,刘某庚刘某己从二楼平台外沿跳下,刘某戊从楼顶跳下的事实。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政府部门于2019年8月29日来商量强拆事宜,同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乙拿液化气钢瓶站在二楼阳台威胁政府阻扰拆违;同年9月3日早晨,多名亲属聚集在屋内,强拆前政府相关部门先履行了相关的法律告知程序,后刘某庚刘某己刘某戊通过跳楼的方式阻扰拆违的事实。

3.证人刘某辛朱某甲的证言,证实自2019年8月30日知晓政府要来强拆,为阻挠政府强拆,多名亲戚聚集在刘某丙家中。同年9月4日早晨,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戊在三楼屋顶,刘某庚刘某己张某甲在二楼平台,刘某壬将一楼门反锁,朱某甲朱某乙刘某辛王某甲刘某癸等人待在一楼。至当日10时许,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告知程序等相关现场情况。

4.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家门口向刘某丙家望去,2019年9月4日早晨,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戊在三楼屋顶,刘某庚刘某己在二楼平台外沿上,与政府部门对话并僵持,至当日10时半许,政府部门告知政策与法律,后刘某庚刘某己从二楼平台外沿跳下的事实。

5.证人刘某A的证言,证实其接到母亲刘某辛电话赶去刘某丙家中,很多人围着房子,其看见刘某甲刘某丁刘某戊在三楼屋顶,刘某甲拿着喇叭叫喊的事实。

6.证人刘某癸的证言,证实其听刘某戊说起,政府要是来拆房子,就以跳楼相威胁的事实;2019年8月30日,刘某戊曾手持美工刀顶着自己的脖子,以自杀相威胁的情况。

7.证人刘某己刘某庚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4日早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戊在三楼屋顶,刘某己刘某庚张某甲在二楼平台,刘某己手拿水果刀,刘某己刘某庚见楼下人员众多,后从平台跳下的事实。

8.证人朱某乙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9月4日一早至刘某丙家中,刘某庚刘某己在二楼平台,朱某甲朱某乙刘某辛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癸待在一楼,目的是不让政府把房子拆掉。至当日10时许,政府部门告知政策与法律,限时三分钟离开,后刘某己刘某庚从二楼平台上跳下,刘某戊从楼顶跳下的事实。

9.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4日,惠南城管中队依法对本区**镇**路**号进行强拆,在依法进行法律告知后,遭到多名家属以跳楼、自残等方式抗拒执法的情况。

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乙手持液化气钢瓶、打火机站在二楼平台阻扰强拆;同年9月4日,惠南城管中队依法对本区**镇**路**号进行强拆,在依法进行法律告知后,被告人刘某甲在房顶拿着喇叭与执法人员喊话对峙,多名家属以跳楼、自残等方式抗拒执法的情况。

1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乙手持液化气钢瓶、打火机站在二楼平台阻扰强拆;8月30日下午刘某戊手持美工刀顶着自己的脖子,以自杀相威胁;同年9月4日,惠南城管中队依法对惠南镇远东村远联路885号进行强拆,在依法进行法律告知后,多名家属以跳楼、自残等方式抗拒执法的情况。

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区**镇**路**号上的十处建筑物系未经许可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政府多次与刘家家人谈判未果;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乙持液化气钢瓶、打火机站在二楼平台,以自杀相威胁,同年9月4日,强拆现场有人跳楼的情况。

13.证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4日,城管部门依法对本区**镇**路**号进行强拆,在城管、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法律告知后,其带领**公司拆违人员进屋控制人员的情况。

14.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接公司通知参加惠南镇违法房屋拆违,拆违现场有多人站在屋顶,其中有人拿着喇叭与政府对峙,几名女子站在二楼平台上;在政府部门依法进行法律告知后,有女子从平台上落下;后安保队长带领队员进屋控制人员的相关情况。

15.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0日刘家家属在门口聚集并阻拦拆迁人员进入,被告人刘某乙手持液化气钢瓶、打火机以自杀阻扰强拆;同年9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南镇远东村远联路885号进行强拆,在城管、公安均依法进行法律告知后,多名家属以跳楼方式抗拒执法的情况。

1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0日刘家家属在门口聚集并阻拦拆迁人员进入,刘某乙手持液化气钢瓶、打火机以自杀阻扰强拆;同年9月3日晚,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的妹妹于22时30分许就爬上屋顶;同年9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南镇**村**路**号进行强拆,在城管、公安均依法进行法律告知后,多名家属以跳楼方式抗拒执法的情况。

17.证人朱某丙梅某某乔某某的相关证言,证实液化气钢瓶的登记、配送等情况。

18.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乙手持打火机、液化气钢瓶以自杀相威胁阻挠拆违,事后其至涉案地址搬出2只液化气钢瓶。

19.证人周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田某某薛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9月4日进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现场有液化气钢瓶并让安保队员拆除搬离的事实。

2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抗拒执法的过程。

21.上海市浦东新区**镇社会维稳办、城管部门、公安机关、相关**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治安协警服务合同、关于惠南派出所军保服务方案等书证材料,证实在案发时间段,本区惠南镇政府组织城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多个单位、多名工作人员开展本区**镇**村**号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安排宗保公司和四团公司多名军保力量协助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22.城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证,证实参与现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

23.上海市浦东新区**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限期拆除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复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等书证材料,证实本区**镇**村**号内有10处违法建筑物,同案关系人刘某丙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涉案建筑的相关事实。

24.关于远东村刘某丙房屋涉及土地性质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拆除的违法建筑,其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

2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关系人刘某丙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刑事判决的情况。

2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的液化气钢瓶图片、扫描芯片获取的信息截屏、上海市南汇液化气公司签收单查询页面、配送员的配送单截屏等书证,证实2019年8月28日、9月2日,液化气公司分别给王某甲刘某乙刘某壬名下配送过液化气钢瓶,案发现场被扣押液化气钢瓶4只,系登记在王某甲刘某乙刘某庚名下的事实。

27.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徐某某的伤势照片,证实证人徐某某在现场控制时的受伤情况。

2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到案情况。

2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身份情况。

30.原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乙的前科情况。

3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以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 慧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监控录像光盘7张、补充材料若干。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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