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街**号**单元**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座**室。2017年9月1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0日止。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江汉区**街**大厦内开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于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0日先后两次被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7年9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处罚。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刘某甲美容费用人民币41500元,分别在本市江汉区**座**室、**专科医院等处为被害人刘某 甲进行玻尿酸注射、自体脂肪填充、肉毒素注射及假体隆鼻术等医疗美容项目。被害人刘某甲术后出现假体漏出等不适,向江汉区卫生健康局举报,2019年10月8日江汉区卫生健康局在**座**室现场执法时,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为李某某进行玻尿酸填充,并现场查获大量医疗器械及药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手术外伤后致鼻孔内及鼻小柱软组织裂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疗器械、药品、收付款二维码等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江汉区卫生健康局的证明、现场照片、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曾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国传
2020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五册,光盘三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二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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