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刘某某,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平山县**镇**村北的**加油点经营柴油期间,超越营业范围,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经营汽油,非法出售汽油约10192升,营业额达57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单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星元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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