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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永德县永康镇以16000元的价格与他人购买到17袋外国卷烟,准备运回保山市施甸县向他人零售。当日23时33分许,其驾驶的白色大众车行至永德县永甸“招手停”路段时,被镇康边境管理大队链子桥卡点民警查获。当场从该车后排座和后备箱内查获外用蓝色编织袋包装的缅甸香烟17袋,其中卡崩烟12袋600条,昔娥烟2袋100条,红花烟2袋100条,GOLF1袋50条,共计850条,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卷烟价值18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查获的卷烟等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获取经营许可,非法经营卷烟,价格为人民币18020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玉仁

检察官助理:赵顕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委会**街**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涉案物品vivo银白色手机1部,随案移送永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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