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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9时许,巨某某公安局核桃园派出所在处警中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在巨某某**镇**村**村其家后院菜地里种植罂粟幼苗,经清点共计732株。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家种植的上述罂粟幼苗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电子档案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鹿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铲除工作记录等;6.鉴定意见:鉴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铲除、清点罂粟苗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3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镇**行政村**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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