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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泰和县********号,2020714日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泰和县**镇**村**组的被告人刘某某见其家菜园旁边有两株樟树的生长影响其种菜,就用锄头将延伸到菜园里的樟树根刨出并用柴刀斩断,之后又用柴刀环割两株樟树的树基部树皮,并部分环状砍伤。经鉴定,被毁坏的两株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毁坏程度为严重,树主杆目前仍存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两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鸿翔

检察官助理:曾  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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