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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5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在石首市******组防汛外堤长江水域,使用地笼网捕获水产品10余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21个地笼网放进防汛外堤柴山段长江水域。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将21个地笼全部取出,收获水产品3斤左右,并将21个地笼再次放进该水域。    

2.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将21个地笼全部起出来,收获水产品3斤左右,并将21个地笼再次放到该水域。

3.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该水域起地笼网时被巡逻的民警查获,同时查获水产品4.3斤。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石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刘某某使用的地笼网属于密眼网,系非法捕捞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产品、地笼21个、桶1个;2.身份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石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案件移送函、捕捞工具认定书、扣押决定书、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关于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自然保护区划界确权的请示》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照片、称量照片、现场平面图;5.抓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238****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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