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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赌博、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甲,外号:瞎子、杰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05年1月21日因犯绑架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1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闫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四人已判刑)四人为局头,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设立赌局。李某乙与苑某某(二人已判刑)多次纠集付某某、刘某乙(二人已判刑)和被告人刘某甲到赌局内参与赌博,赌局给李某乙“带手费”,且李某乙在赌局内借钱给刘某乙、付某某、刘某甲进行赌博。李某乙、苑某某还纠集付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到保定、清苑、博野、安国等地参与赌博。

2、2017年11月6日晚,李某乙、刘某乙、苑某某、付某某及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到保定市满城区**镇**村闫某甲等人的赌局内赌博。7日凌晨,李某乙发现参赌的连某某(另案处理)捣鬼,李某乙、潘某某(已判刑)、刘某乙、刘某甲、苑某某、付某某便对连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拉到**村北一废弃学校让连某某解决捣鬼的事儿,苑某某用橡胶棍将连某某胳膊打伤,至当日下午4、5点钟,经调解才放连某某离开。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连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2016年12月11日,保定市满城区**镇**村的康某甲、康某乙(二人已判刑)因土地租金问题与同村孙某甲发生矛盾,要去找孙某甲,康某乙半路碰到史某某(已判刑),便告知史某某,后史某某给李某乙打电话,李某乙纠集潘某某、苑某某及被告人刘某甲,史某某又分别给闫某乙、李某丙、张某乙(三人已判刑)等人打电话,郭某某(已判刑)开车拉着康某乙、张某丙(已判刑)购买镐柄,上述人员到保定市满城区**村后持镐柄等物找到孙某甲儿子孙某乙家,将其家中电视机、鱼缸、玻璃等物品砸毁,并在胡同内将孙某甲、孙某乙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砸物品价值5281元。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甲、孙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2017年5月22日,康某甲、康某乙、史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康某甲、康某乙、史某某赔偿孙某甲、孙某乙经济损失43万元,孙某甲、孙某乙对康某甲等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与李某乙、潘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孙某丙、孙某丁、翟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孙某戊、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连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4、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李某乙、苑某某、付某某、潘某某、刘某乙的供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赌博为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文春

检 察 官:韩文艳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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