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4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村**庄,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0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某和赵某某、严某某、陈某某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刘某某位于宿州市宿蒙路**号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在查封期间被拆迁,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房产被依法查封,仍将该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处置给案外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九里村周尚庄,电话:13866558699。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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