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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市,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年4月3日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8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17日至6月14日,2019年7月29日至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计一个半月(2019年5月3日至5月17日,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29日,涟源市**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摘牌获得涟源市国土局挂牌出让的涟源市石马山镇源头冲村(现涟源市石马山镇培元村)太公老页岩粘土矿采矿权。此前,邱某某租用了源头冲村西冲组、台上组、正屋组、源头组、王家组、上塘组位于太公老山上的林地。2010年8月3 日,湖南省林业厅审批同意**公司石马山镇源头冲村页岩粘土矿占用林地3.76公顷(折56.4亩),并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25600元。

因源头冲村部分村民阻拦,要求在太公老页岩粘土矿入股,2010年3月1日,刘某甲作为源头冲村村民股东代表和邱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刘某甲出资197.1万元占股45%,乙方涟源市**建材有限公司出资240.9万元占股55%,甲、乙双方同意成立太公老页岩粘土矿有限公司,由邱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刘某甲担任出纳,在涟源市石马山镇培元村合作开采煤矸石,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23年。其中,刘某甲名下股东有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某已、廖某某(已另案起诉)、刘某丙、刘某丁(己故)。此后以邱某某和刘某甲为主,邱某某负责全盘工作和会计,刘某甲任出纳,刘某丁负责生产,廖某某委托刘某戊负责财务监管,刘某某和刘某已负责计码,以涟源市石马山镇源头冲村太公老页岩粘土矿(以下简称太公老粘土矿)的名义一起在太公老山开采煤矸石,一直持续开采到2012年6月。2012年6月4日,经刘某己介绍,邱某某将其在太公老粘土矿35%的股份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涟源市龙塘镇群利村村民张某某。同日,邱某某全权委托刘某甲为太公老页岩粘土矿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该矿处理一切大小事务。股份转让后,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戊、刘某已、刘某丁等人在“太公老”山继续开采煤矸石。

由于太公老粘土矿处于亏损状态,2013年1月13日由刘某甲、刘某已、廖某某(以刘某戊名义)与张某某、刘某己承包开采,承包期间2013年1月13日至2014 年1月13日,承包费为1018000 元,其中,张某某任总经理兼会计,廖某某负责矿山生产、安全全盘工作,刘某甲负责出纳,刘某己协助生产、安全矿长工作(副矿长),刘某已负责后勤、过磅工作。

2014年1月16日,刘某甲、廖某某(以刘某戊名义)、刘某已与刘某己、刘某庚及刘某辛、刘某壬(均已不起诉)承包开采太公老粘土矿,承包期间从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承包费117 万元,其中,刘某甲负责出纳兼全盘工作,刘某己负责安全生产,刘某已和刘某壬负责记码、刘某辛负责后勤,刘某戊负责过磅,刘某庚开货车。

2014年10月27日,因涟源市石马山镇源头冲村太公老页岩粘土矿存在安全隐患,涟源市石马山镇安监站牵头组织人员对粘土矿依法予以政策性关闭。

经鉴定:太公老粘土矿2010年占用并毁坏林地9.98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47亩,商品林地面积4.25亩,行政许可林地面积4.25亩。2011年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59.03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3.92亩,商品林地面积36.08亩,行政许可林地面积19.02亩。2012年占用并毁坏林地19.06亩,其中商品林地面积15.9亩,行政许可林地面积3.16亩。2013 年占用并毁坏林地17.14 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4.07 亩,商品林地面积13.07 亩。2014 年占用并毁坏林地24.85 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88亩,商品林地面积22.71亩,行政许可林地面积0.26亩。太公老粘土矿所在地方开采区、回填区、煤歼石废弃堆放区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煤矸石裸露,土壤水分、肥力等植物生长条件破坏严重,植被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属于难以恢复植被林地。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责令停止非法占用林地通知书、股份转让协议、承包合同书、影像图、涟源市石马山镇人民政府文件石政请[2017]3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癸、刘某子、刘某丑、谭某某、张某甲、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人刘某甲、刘某已、廖某某、张某某、刘某寅、肖某某、刘某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2017]第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增华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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