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06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闹店镇,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庄经营成人用品店,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庄村租赁房,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批准逮捕,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七八十元的价格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勃克、伟哥、蟲草鹿鞭丸、澳洲伟哥、黑倍王、蚁力神、战神、延时生精、中华牛鞭等9种保健品,而后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庄村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以每粒五元或者十元三粒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6月1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对平顶山市新华区**庄进行检查时,从刘某某计生用品店内扣押勃克(6盒)、伟哥(8盒)、蟲草鹿鞭丸(3盒)、澳洲伟哥(6盒)、黑倍王(6盒)、蚁力神(5盒)、战狼(1瓶)、延时生精(1盒)、中华牛鞭(1盒)。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以上扣押的九种保健品内均含有处方药“西地那非”成份。

2020年6月25日,侦查机关将刘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