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1********,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人,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兰考县公安局红庙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兰考县红庙镇双杨树村“兰考县仁和大药房”法人刘某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接报后兰考县红庙镇派出所立即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在该店楼梯间内发现了来路不明,生产厂家不明,无国家批准文号的保健品“美国肾黄金”、“参茸肾宝”。公安机关依法提取送检后,从“美国肾黄金”、“参茸肾宝”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物质西地那非。被告人刘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承认从非正常渠道购入上述保健品,秘密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美国肾黄金”“参茸肾宝”各一盒;2.书证:(1)提取药品送检证明、(2)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一份(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4)扣押清单一份(5)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一份(6)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三方元泰检验报告两份;5.视听资料:刘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药店法人代表,非法所购进“美国肾黄金”“参茸肾宝”三无保健品,利用合法药店为掩护秘密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玉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物品一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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