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组**号,住浙江省杭州市**镇**路**栋**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从他人处购入假冒的“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后通过其经营的“冬冬布艺”、“超实用百货”淘宝网店加价出售。经查,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网店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共计人民币175,094元。
2020年6月23日,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镇**路**栋**室将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查获,并分别在浙江省杭州市**镇**路**栋**室**道**号传化物流基地中通快运内查获刘某某存放的待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共计1,456瓶,经鉴定,均为假冒“强生婴儿”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限公司《举报信》证实,其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等多名消费者投诉,在淘宝网店“冬冬布艺”、“超实用百货”等购买到的“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系假货,经鉴定确认属实。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2020年6月23日民警对刘某某住所地及商品存放地进行搜查,并扣押到“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等。
3.**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均系假冒。
4.**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强生婴儿”等系强生公司的注册商标。
5.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淘宝店铺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冬冬布艺”、“超实用百货”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的金额为人民币175,094元,查扣的1456瓶假冒“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货值为人民币12,492.48元。
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某某妻子,刘某某在杭州兼职开淘宝网店,通过“东东布艺”、“超实用百货”淘宝网店出售强生婴儿沐浴露。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鉴定意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华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