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路**公寓。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6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0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赵某某在吉林省农安县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初,刘某某通过微信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韩屯镇**村的王某甲认识,并发生两性关系,2016年10月份刘某某与王某甲的女儿出生,并在王某甲家为二人之女办满月宴席。自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未与赵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王某甲在**村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告人刘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振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路**公寓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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