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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公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6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住福建省沙县南阳乡**村**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月11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3月22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5日补查重报。2018年6月8日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4日撤回起诉。

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11日16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张某某、游某某等四人从沙县安坪村往镇头村方向行驶,行至沙县镇**村**村方向(Y067)4KM+440M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翻车,造成车辆受损、该车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游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游某某不承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经福建省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后头部外伤,脑干直接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福建省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游某某的伤情为重伤贰级。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案、在原地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得到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2018年12月3日要求沙县公安局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后,本院仍然认为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起事故中,因张某某的死亡和游某某受伤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他们自主跳车的结果,同车乘车人员也无法准确提供致死这一严重后果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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