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7〕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2010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7年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移送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高哥”(另案处理)约定,由刘驾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出发至广东省惠来县,并向“高哥”的同伙在高速路边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将毒品运回广西。次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N3****牌(假牌)小轿车从广西沿高速公路行至广东省惠来县,刘取得毒品后随即驾车沿高速公路返回广西。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途经佛山市三水区北二环转入广昆高速路段时,发现警方设卡检查并有民警驾车拦截,刘加速驶入匝道并撞击前方车辆后被迫停车。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当场从刘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室脚垫位置起获一个编织袋,并搜出可疑白色晶体粉粒22包。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粉粒净重分别为1002克、1001克、1001克、1000克、1001克、1001克、1002克、1003克、1001克、1002克、1002克、1001克、1002克、1001克、1000克、1001克、1000克、1001克、1001克、999克、1001克、10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1.99%、70.1%、71.63%、72.7%、69.33%、72.6%、69.64%、72.71%、71.37%、69.39%、70.49%、71.99%、71.17%、69.57%、69.12%、72.84%、69.7%、71.75%、69.47%、72.27%、68.95%、69.7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20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娴英
2017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3.卷宗3册、光盘5张,提讯证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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