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41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伍某某,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阳春市潭水镇双凤林场的管理人员许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某甲到双凤林场运输木材,两人商定每吨木材的运输费是60元。到次日13时,刘某甲驾驶其陕EL1****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990KG)到双凤林场处,由伐木工人姜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刘某丙荣负责把木材搬上货车,几人从岭顶开始装木,每装完一个堆木点,刘某甲就驾车沿着山路到下一个堆木点继续装木材。到17时,刘某甲驾车到一转弯斜坡处熄火停车继续装木,此时货车上已装载了3、4吨木材,董某某和刘某丙负责将木材搬上车,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站在货车车厢上负责将木材叠放好。刘某甲在车上坐了几分钟后下车查看装木的进度,当刘某甲走到货车左后轮处,货车就开始往下滑行并翻车跌至岭坑,当时在车厢上的姜某某、张某某随车滑行,其中张某某在货车滑行时跳下货车,姜某某随车翻下岭坑。事后刘某甲国积极参与抢救两名被害人,姜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多处骨折经治疗现已出院。经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现场勘验,陕EL1****货车呈左侧翻状,电门锁处插着车钥匙,处于熄火状态,换挡把手处于空挡的位置,货车的手刹处于行进状态,货车的起车斗把手处于关闭状态。

另查明,刘某甲国支付了丧葬费23500元给被害人姜某某良的家属,刘某甲国及其家属支付了医药费25000元给被害人张某某。

2019年12月23日,刘某甲国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潭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货车司机,在停车装载木材过程中未注意车辆安全问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甲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丽芬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国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卷,光碟一张,活页9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