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秋秋”,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6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6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6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衡山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利用“****论坛”六合彩开奖网站,通过微信、电话或者当面下注的方式接受唐某某、胡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下注,自2018年第39期至72期共计34期地下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达236851元,其中收受唐某甲、胡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唐某乙、李某甲、汪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刘某甲、李某乙12人地下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达61782元,具体为:
2018年4月至6月,衡山县**镇**村村民唐某甲在刘某某家当面下注购买地下六合彩共计10期,累计下注金额1300元。
2018年4月至7月间,衡山县江东乡**村村民胡某某通过微信或电话下注方式在刘某某处共计购买18期地下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5015元。
2018年3月份开始,衡山县**镇**村村民冯某某通过微信或者当面下注的方式在其邻居刘某某处购买25期地下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12011元。
2018年3月份开始,衡山县**镇**村村民王某某在同村刘某某家通过当面下注的方式购买27期地下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7339元。
2018年6月5日,衡山县**镇**村村民陈某某通过微信下注在刘某某处购买12元地下六合彩;2018年6月21日,陈某某通过微信下注在刘某某处购买10元地下六合彩;陈某某在刘某某处累计下注22元。
2018年3月至7月,衡山县**镇**村村民唐某乙通过微信或者当面下注在刘某某处购买22期地下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5040元。
2018年4月至7月,衡山县**镇**村**组的李某甲通过当面下注的方式在刘某某处购买4期地下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900元。
2018年3月至6月,衡山县**镇**村村民汪某某通过微信下注在刘某某处购买9期地下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1730元。
2018年4月至7月,陈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在刘某某处购买14期地下六合彩,累计下注金额1055元。
2018年3月至7月,杨某某多次到刘某某家当面下注地下六合彩,共计下注33期,累计下注金额26950元。
2018年6月26日,衡山县**镇**村**组刘某甲通过电话下注的方式在刘某某处购买150元地下六合彩;2018年6月30日,刘某甲通过电话下注的方式在刘某某处购买10元地下六合彩。以上,刘某甲累计下注160元。
2018年4月至6月间,衡山县**乡**村村民李某乙多次在刘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最少下注10元,最高下注250元。以上,李某乙在刘某某处累计下注260元。
2018年7月5日,刘某某到衡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记账码本、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胡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唐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23685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自首,对其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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