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4月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同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2019年9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邀集崔某乙、崔某甲、田某某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碧桂园小区的某住宅内进行赌博。直至当晚23时许,崔某乙向刘某某借款7万元、崔某甲向刘某某借款9万元,上述16万元均用于本次赌博。期间刘某某抽水获利共计5万余元。
2019年9月12日9时许,刘某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新桥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某乙、崔某甲、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健
检察官助理:欧阳柳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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