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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05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村**号。2005年4月2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一百零五元;2017年1月1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百元;2017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吉县**街道********房间内、安吉县**街道********农庄内、安吉县***工业区附近、安吉县*******山上的房内、安吉县***街道****房内,多次召集赌客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打“大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2.3万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竺炜

2020年3月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15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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