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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购买假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号,因涉嫌购买假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店内,以8万元人民币向马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人民币32万元的“假币”,经鉴定,其中59张为印有面值100元的正面或背面的假币。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币59张;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3.证人骆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监控截图辨认、人员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扣押物品清单;6.货币真伪鉴定书及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购买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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