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县**镇**村)。2020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31日,在抚顺市新抚区南昌路,以投资焚烧垃圾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阎某某共计人民币39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诈骗他人私有合法财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雨虹
检察官助理:杨文瀚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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