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0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该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8月29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新沂市**装饰有限公司、新沂**装修公司设计师期间,以低价帮客户定制衣柜、订购货架等为由,先后骗取马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空调安装费、订货款共计人民币9818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新沂市**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师期间,谎称可以帮客户马某某低价定制衣柜、橱柜,先后骗取马某某订货款共计人民币39500元,后经马某某多次索要,被告人刘某某姐姐代其偿还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9月,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新沂市**装修公司设计师期间,谎称可以低价帮客户何某某购买空调,骗得何某某购货款人民币26000元,该钱款随即被其挥霍。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又找到新沂市时集镇“**家电”员工王某某,双方口头约定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给何某某的店铺安装四台空调,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安装完成后再给付货款。2019年10月11日,王某某如期将空调安装好并向被告人刘某某索要货款,被告人刘某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诿,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报警至新沂市公安局。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四台空调市场价为人民币2868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新沂市**装修公司设计师期间,谎称可以低价帮客户何某某购买货架、LED屏幕,骗得何某某购货款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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