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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刘某某,男,1994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行政村**自然村**,住上海市嘉定区**小区**号楼**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史纪和被害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至14日,通过微信联系,谎称其帮助充值网络游戏账户可以获得10%充值优惠为诱饵,骗得被害人周某某在常州市钟某某**小区**幢**单元**室采用微信转账的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主要证据确认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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