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疫情,虚构手上有口罩货源的事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350元、胡某某人民币2800元、罗某某800元、熊某某人民币3600元、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刘某某在收上述取款项后立即提现并停止与被害人的联系,直至被害人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疫情虚构有口罩货源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2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邓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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