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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汉族,大专文化,五常市**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2020年7月17日被临时羁押, 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其丈夫姐姐张某某的房屋产权证后,于2018年3月6日,在五常市五常镇利用该房屋产权证向被害人胡某某(女,45岁)抵押借款250,000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后逃匿,担保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偿还胡某某人民币300,400元;

2. 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其位于五常市五常镇**小区商品房房屋产权证后,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3日,在五常市五常镇利用该房屋产权证并隐瞒商品房已经在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女,45岁)250,000人民币和280,000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并私下将商品房出售后逃匿。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3次,诈骗共计780,000元人民币。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1120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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