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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5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无任何经济能力开办实体店面的情况下,以邀约李某某入股开设海尔空调售后服务店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钱,在未转店面开店,也未雇请工人的情况下,又以给安装工人购买“团体险”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钱。随后以支付安装工人工资为由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7600元钱,以给李某某餐馆安装中央空调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8540元钱,以到上海找女朋友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刘某某编造各种虚假事实多次对李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1140元,这些钱大部分被刘某某用于个人还款,其余被其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金钱,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11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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