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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小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至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钱财参与网络赌博,虚构其哥哥带其投资赚钱的事实,引诱同事被害人张某某向其投资。被害人张某某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在前期获得多笔投资回报后,张某某信以为真,遂继续向刘某某投资。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且输光。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其哥哥卷款逃跑。后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4020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福清市**街道冠捷电子厂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亲友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4900元,张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照片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小区**房,联系方式1839635****;

2.卷宗3册共计8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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