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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付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多年,但未线下见过面。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介绍被害人付某某购买一批珠海某厂的200台注塑机为由,收取付某某5万元诚意金,后隐瞒中间人已退回该诚意金的事实,将该5万元据为己有。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修图软件制作了一张盖有东莞市**塑胶有限公司印章的图片,虚构**公司有9台注塑机要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付某某的信任,付某某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23万元人民币作为货款(其中2万元是介绍费)。被告人刘某某收款后,并未购买注塑机,而是用于填补其之前的生意亏损及日常开销。被告人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交货,在被害人催促下于2019年9月1日通过微信退还被害人2万元介绍费。同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手机1部、银行卡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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