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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南省获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19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5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7月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史红蕾、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曾经是新乡市**公司员工,和被害人李某某是同事关系。2018年10月22日以来,刘某某找李某某借款并许诺给高息,李某某前期借款给刘某某时,刘某某均能按期连本带息还给李某某,骗取了李某某的信任。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刘某某多次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李某某信以为真,在新乡市卫滨区**路**公司等地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多次向刘某某转账70余万元。刘某某收到李某某钱款后通过去赌场或在手机网络赌博APP平台等途径进行赌博和生活支出使用。期间,李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刘某某催要借款,刘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2019年1月25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报案后继续联系刘某某要钱,刘某某又假冒赌场经理、银行经理等不同身份,用借来的微信号、手机号以从国外向国内转钱需交手续费、税款、过流水账等理由又多次骗取李某某转账共计79385元。经河南众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收到李某某资金994818.00元,支付李某某资金236695元,剩余758123元未偿还。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新乡市和平浴池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赌博网站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众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峰

检察官助理:潘治澜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37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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