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朋友王某某认识被害人吕某某、被害人安某某。刘某某在没有办理公租房能力的情况下,以办理公租房需要租房费、好处费等费用为由收取吕某某共计52020元、安某某共计51340元,后将赃款共计103360元用于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款记录、微信聊天截图;2.被害人吕某某、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勇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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