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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200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区**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利用手机交友软件寻找被害人,在交友软件上认识被害人后,便以处对象、结婚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从被害人处获取钱财用于个人挥霍,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份,武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一个名叫刘某某的男子,自称在石家庄市一个**器材公司当会计,后双方互加微信,随后刘某某以和武某某谈恋爱为由骗取武某某信任,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份,刘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利用武某某名义办理信用卡、网贷等方式向武某某借款46万元,并写下借款协议,后武某某发现借款协议上刘某某所写身份证号码为假的,且联系不上刘某某,武某某发觉自己被骗,经梳理,武某某共被刘某某骗取380800元。

2.2019年1月份,李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个名叫刘某某的人,后双方互加微信,随后刘某某以和李某某谈恋爱为由骗取李某某信任对方,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刘某某以给李某某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共骗取李某某79654元,后李某某联系不上刘某某遂发觉自己被骗。

3.2019年10月份,赵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一个自称刘某某的男子,后双方互加微信,随后刘某某以和为赵某某结婚为由骗取赵某某信任,刘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通过透支赵某某信用卡、利用赵某某手机办理花呗、微粒贷、借呗、京东金条等各种网贷的方式,骗取赵某某共计81664元,2019年11月20日,赵某某得知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遂报案。

4.2019年6月份,崔某某通过**打车认识一个名叫刘某某的男子,后双方互加微信,随后刘某某以和崔某某谈恋爱为由骗取崔某某信任,刘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做工程等理由,通过透支崔某某信用卡、利用崔某某手机办理花呗、微粒贷、新浪微博小鲨快贷等各种网贷的方式,骗取崔某某共计55674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诈骗金额梳理情况的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内附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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