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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故意伤害等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7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曲阳县**镇**村李某甲、侯某某(二人已判刑)在曲阳县**镇**村村西沙河内,与**镇**村王某某发生冲突打斗,被告人刘某甲和李某甲、侯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王某某因受外力作用,致使右侧眼眶内侧壁及上壁骨折,牙缺失,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致使左侧颧弓多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使头部创口长达1.5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曲阳县**乡**村杨某甲(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他人名义并承诺由二人偿还车贷,低首付分期购买轿车后,将轿车抵押给第三人获取贷款,剩余车贷不还的方式骗取钱财。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借用曲阳县**乡**村郑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白色大众牌高尔夫轿车(牌照:冀**,以下简称高尔夫)。杨某甲曾以牛某某分期购买的一辆白色本田奥德赛轿车(牌照冀**,以下简称奥德赛)作抵押,通过保定市清苑区的冯某某介绍帮牛某某从冯某某的朋友保定市清苑区的苏某某处借款8万元,后该车由苏某某交冯某某使用。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租到高尔夫后将该车抵押在冯某某处换回了奥德赛,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将该奥德赛开回曲阳县后在**乡**村刘某乙处抵押贷款17000元,后二人归还刘某乙13000元,将奥德赛从此处开走后又在刘某丙经营的曲阳县**汽贸有限公司贷款8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和杨某甲将该笔款共同消费,后该车被张某甲花10.5万元收回,刘某丙将8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扣除后剩余的13000余元退还给了杨某甲。换车后冯某某因联系不上杨某甲,将高尔夫的GPS定位摘掉,**公司发现后遂告知并催促郑某某偿还租金。郑某某找被告人刘某甲及杨某甲,二人谎称高尔夫被冯某某扣押,让郑某某到**公司取备用车钥匙,后被告人刘某甲和杨某甲、郑某某在清苑区找到高尔夫开回**公司。冯某某发现高尔夫不见后,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被**公司扣走。被告人刘某甲让郑某某将高尔夫开回,郑某某从**公司重新安装GPS开回高尔夫,又由被告人刘某甲使用。被告人刘某甲和杨某甲向**公司交纳三个月租金后不再交纳。后被告人刘某甲和杨某甲将高尔夫交给杨某甲之兄杨某乙(在逃)让其抵押出去贷款。2018年8月13日,杨某乙谎称高尔夫为其所有,将该车抵押在张某乙等人的抵押公司骗取贷款5万元,后担保人李某乙将该5万元归还。2018年11月21日,曲阳县公安局从张某乙处扣押了高尔夫。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牌照号冀******大众牌高尔夫轿车2018年5月15日的本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7332元。

三、非法拘禁罪

曲阳县**镇**村刘某丙(已判刑)与其妻冉某某离婚后,冉某某一直在刘某丙家居住。2018年10月份,冉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曲阳县**乡**村的靳某某,二人经常在网上聊天。2018年11月22日22时许,冉某某在刘某丙家中正与靳某某在微信上聊天时,被回到家中的刘某丙发现,刘某丙让冉某某约靳某某到家中见面。后刘某丙又给曲阳县**乡**村郑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让二人赶到其居住的小区。当日22时30分许,靳某某到刘某丙家中,刘某丙、郑某某和被告人刘某甲拘禁靳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侮辱,期间靳某某给其母亲偷发短信让其报警,靳某某的母亲报警后,刘某丙到羊平派出所,由郑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继续看管靳某某。当日凌晨4时46分,刘某丙回到家中后报警,称其妻被人强奸未遂,后被告人刘某甲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会鹏

检察官助理:谷小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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