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住瑞丽市**号。因涉嫌犯有行贿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川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谋取优先承揽相关工程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杨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财物共计721166元人民币元,其中:
1、被告人刘某某自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或中秋节向杨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赠送过节红包计150000元人民币。其中除2018年中秋节在瑞丽市团结建材市场附近路边向杨某某递送10000元红包外,其余红包均交与杨某某的妻子王某某。
2、2013年,杨某某乔迁新居入住瑞丽市**队**区别墅时,被告人刘某某以随礼的方式交与杨某某的妻子王某某61800元的现金红包。
3、杨某某的儿子结婚时,被告人刘某某随礼10000元的现金红包一个,红包交与杨某某的妻子王某某。
4、2018年杨某某母亲去世时,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女儿转账至杨某某侄子杨某昌银行卡20000元礼金。
5、2007年初,杨某某担任德宏州交警支队政委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瑞丽市老城子早餐铺主动将随身携带的30000元工程款送给了杨某某。
6、2009年7月,杨某某担任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期间,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到瑞丽市珠宝街“新一号珠宝店”帮其代付玉石手镯款300000元人民币,该笔付款项杨某某未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
7、2010年至2011年,杨某某任德宏州交警支队支队长期间,杨某某让其妻子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装修芒市华丰紫园的别墅。被告人刘某某的施工队进行了吊顶、刮瓷、贴砖、安装地板条、门、楼梯扶手等人工活,耗费工时费计20000元人民币,杨某某及其家属均未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工时费用。
8、2012年,杨某某任德宏州交警支队支队长时,王某某联系刘某某帮其建盖和装修位于瑞丽市**队**区内的别墅。完工后,刘某某支出费用总计508764元,王某某付款474800元,余款33964元杨某某及其家属均未向刘某某支付。
9、2016年底至2017年初,杨某某任德宏州公安局副局长时,王某某联系刘某某帮忙装修芒市嘉源公馆单元房,刘某某此次装修支出共计195402元,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刘某某妻子赵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633500********)转存100000元后,余款95402元未进行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学用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瑞丽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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