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镇**村**组。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无钱偿还赌债,决意抢劫他人钱财。2019年10月28日和29日,刘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分别购置了用于作案的小刀、透明胶带等物品。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刘某某携带上述物品,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有限公司**办公室,用小刀顶住该公司老板被害人葛某某,用透明胶带将葛某某捆绑在座椅上,威逼葛某某交出现金人民币42万元。葛某某让其下属取款后交给刘某某。之后,刘某某用小刀挟持葛某某为人质,威逼葛某某驾驶车辆搭载自己离开。刘某某离开现场后,将葛某某释放,将赃款藏于广州市白云区**洲**路江边的草丛内。当日19时许,刘某某返回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有限公司门卫室察看,被民警抓获。民警扣押刘某某作案时使用的1个背包、1件黑色长袖衣服、1个布袋、2个黑色胶袋。破案后,民警在刘某某的指引下,起回赃款人民币42万元,发还被害人葛某某。
经鉴定: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有限公司**办公室发现的浅黄色透明胶表面、生茶饮料瓶口、黑色胶袋及在粤EN****小汽车的主驾驶座椅头枕后表面提取的DNA的STR分型与刘某某的血液样本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16×1028。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有限公司**办公室发现的浅黄色透明胶表面提取的DNA的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葛某某唾液样本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3.94×1021。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司**办公室发现的正露丸药瓶提取的DNA的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葛某某唾液样本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7.89×1020。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司**办公室发现的浅黄色透明胶表面提取的DNA的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葛某某唾液样本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3×1024。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司**办公室发现的冰箱把手提取的DNA的STR分型与葛某某唾液样本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09×10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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