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镇**村**号,家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经叶某某(已另起诉)的介绍发展,缴纳69800元人民币申购款加入所谓的“资本运作”非法传销组织后,建立自已的传销体系,积极发展下线牟利。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张某某、郭某某(未到案)、徐某甲(未到案)、徐某乙(未到案)等人加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超过三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手机照片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颜某某、管某某、庄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北海市银海区**小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859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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