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403号
被告人刘晨刘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8031804923709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东都国际2号楼**1323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新安路1061号山东省新泰市**街道**路**号)。2016年6月3日因容留吸毒嫌疑,于2016年6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绪侯某某,男,1987年3月4日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703046816370112198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金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26号69号楼2单元101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容留吸毒嫌疑,于2016年6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晨刘某某、候某某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晨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东都国际2**号楼1323**号室内容留被告人侯绪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7次,容留李晓秋(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1次。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侯绪侯某某先后在其位于山东省章丘市山泉路兴旺巷3号的租住处、章丘市汇泉路如家酒店、章丘市车站北街都市118宾馆、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七山东省章丘市山泉路兴旺巷3号的租住处、章丘市汇泉路如家酒店、章丘市车站北街都市118宾馆、济南市**路七天连锁酒店(现为鸿腾商务酒店)容留被告人刘晨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容留李民(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6次。
2016年6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晨刘某某、候某某绪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晨刘某某、候某某绪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晨刘某某、候绪侯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冰毒、吸毒工具等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5.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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