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第**居委会**组,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楼右侧,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楼**单元**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楼**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杨某某、姚某某(在逃)、方某某(在逃)通过专门软件获取被害人微信号,并以相亲见面需要车费和房费及需要“表达诚意”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1.2019年6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许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3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83.40元;

2.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2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20.00元;

3.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肖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5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315.00元;

4.2019年7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2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120.00元;

5.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6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135.00元;

6.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5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183.74元;

7.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7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825.20元;

8.2019年8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罗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4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434.00元。

9.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齐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0元;

10.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愈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80.00元;

11.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5.00元。

12.2019年8月6日至8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庞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2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80.00元;

13.2019年8月21日至9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庞某甲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12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131.81元;

14.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秦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739.20元;

15.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8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448.00元;

16.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2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188.00元;

17.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刘某甲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0元;

18.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殷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20.00元;

19.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罗某甲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40.00元;

20.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刘某乙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2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110.00元;

21.2019年3月5日至3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高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15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022.40元;

22.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4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320.00元;

23.2019年4月19日至4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6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803.00元;

24.2019年9月1日至9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5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319.00元;

25.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陈某甲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4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33.00元;

26.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江某某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2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20.00元;

27.2019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相亲处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糖心苹果”索要车费和住宿费,被害人分2次向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共同实施诈骗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216.34元;

被告人楚某某参与实施诈骗11起,其中与刘某某共同犯罪8起,与杨某某共同犯罪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096.34元;

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实施诈骗19起,其中与楚某某共同犯罪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859.41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正侧位照片、2019.12.2办案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刘某某被害人账号查询单刘某某微信账号流水和微信转账明细楚某某被害人账号查询单楚某某微信账号流水和微信转账明细杨某某被害人账号查询单杨某某微信账号流水和微信转账明细2019.12.11办案说明

2. 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李某甲朱某某陈某某齐某某庞某某罗某某秦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庞某甲周某某肖某某匡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视听资料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刘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楚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一般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凯锋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楚某某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672页,光盘8张、散页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