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现住户籍地。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故城县中医院东侧路口时,在公路上捡到一张被害人尹某某掉落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北大医院北侧农业银行营业厅,在该营业厅的ATM机自动取款机上,共分六次将卡内的3200元现金盗走。2018年11月11日刘某某将盗走的3200元现金退还给尹某某。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故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厚宁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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