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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小区**号楼**单元**无业。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儒苑小区内因琐事和李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划伤李某某手部,并使用拳头殴打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安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王玉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2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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