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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陈某甲位于凤台县**镇**村**庄家中,将陈某甲家客厅大桌子上的车钥匙拿走,后用车钥匙将陈某甲停放在家门口一辆白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及车内储物箱内的30000元现金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汽车价值89100元。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岳张集镇前岗新区一道路上发现被盗的越野轿车,将该车起获后返还失主。

2、2019年10月6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将吕某某停放在凤台县**镇**村自家院子里的一辆“恒阔”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5626元。

3、2020年2月28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岳某某位于凤台县**镇**村的家中,将岳某某家中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台索尼牌液晶电视机、一件九牧王牌羽绒袄、一个密码皮箱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爱玛电动车价值2010元、索尼液晶电视机价值556元,其他物品价值无法评估。

4、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到凤台县**镇**村**附近,趁陈某乙去水域收渔网时,将其放于电动车工具箱内的vivo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378元。

5.2020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凤台县**镇**新区**路上,趁卿某某短暂离开后,将其放于电动车储物篮内的步步高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

3.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78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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