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田某某的手机卡插入自己手机并将被害人田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微信,当场从田某某银行卡里将钱转入自己微信。自此其多次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自己微信。2019年12月30日,刘某某以同样方式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8000元。至案发共计窃取被害人11515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先珍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暂住吐鲁番;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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