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7日0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雇佣不知情的许某甲、姜某甲、史某某、许某乙、姜某乙在通辽市奈曼旗**村集合,驾驶汽车沿着施工路线到开鲁县**镇**村一路盗取被害人魏某某光缆6100米。经鉴定,被盗光缆价值人民币15691元。被告人案发后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并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玉新
附:
1.被告人现住开鲁县开鲁镇**小区南平房区。
电话:1594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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