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广州市增城区**工地11栋负责墙面修补的工作便利,多次盗窃房间电箱内的回路电线,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11栋24层工作的便利,盗窃了7个电箱中的回路电线,以人民币31元的价格售卖到废品回收站。
2.2019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11栋22层工作的便利,盗窃了该层7个电箱中的回路电线,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售卖到废品回收站。
3.2019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11栋21层工作的便利,盗窃了电箱中的回路电线,以人民币32元的价格售卖到废品回收站。
4.2019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11栋20层工作的便利,盗窃了电箱中的回路电线,以人民币38元的价格售卖到废品回收站。
5.2019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11栋19层工作的便利,盗窃了该层电箱中的回路电线,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售卖给了流动废品回收站。
6.2019年1月1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11栋18层工作的便利,盗窃了该层电箱中的回路电线,被发现后将涉案电线从18楼扔到1楼地面,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涉案电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线、铁锤、砖刀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发还清单、工作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杜某某、古某某的证言及指认;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与辨认;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涉案铜芯电线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涉案视频、指认视频、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巨洪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及材料共3册。
3.扣押的涉案物品:砖刀1把、锤子1把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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