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湖南省**乡**道**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宿舍。因殴打他人,2019年5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未予执行),2020年5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刘某某趁无人看守之际,擅自调来挂车、铲车等设备,分两次将被害人沈某某堆放在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一个电机砖厂里面的红砖运走,并存放于湖南省宁乡市道林镇许广高速道林收费站出口附近的一个偏僻路边。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红砖单价是0.35元/个。经核实,被盗红砖共重约60吨至62吨,每块红砖重约2.45千克,被盗红砖总量约2.45万块至2.53万块,其中这批红砖在被盗之前由于露天堆放了几年而导致将近一半的红砖已破损断裂。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达成赔偿8万元的调解协议,之后由于刘某某未按协议支付钱款,沈某某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陶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则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检察官助理:席虎啸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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