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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路**号,住常德市鼎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6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常德市桥南市场新副食城以52元一条的价格,向一男子(身份不明)购得假冒黄色芙蓉王香烟750条,二人约定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高速公路架桥收费站附近交易。当晚,刘某甲驾驶其前夫姚成元的小汽车,并在其陪同下,前往约定地点。刘某甲与该男子碰面后,由刘某甲驾驶载有假冒香烟的车辆搭乘姚成元前往其堂弟刘某乙位于本县马鬃岭镇的家中,并将该批香烟存放在此,准备销售。其后,刘某甲与姚成元驾车返回高速公路架桥收费站换车,并将购买假冒香烟的39000元现金交给在此等候的男子。

2020年6月8日上午,该批假冒香烟被桃源县烟草局查获。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香烟为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及桃源县烟草专卖局认定,查获的香烟市场价值人民币18750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桃源县烟草专卖局移送函、检验委托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准备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刘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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