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安徽省**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肥市********室。2017年11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原反渎局提请后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本院公诉科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检察一部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原反渎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公诉科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2006年至2017年9月29日在安徽省**局办公室从事公务接待和会务工作,在此期间该局公务用酒由其负责保管。2016年6月3日安徽省纪委驻该局纪检组会同该局办公室对库存的茅台酒进行现场盘点,共库存53度飞天茅台酒321瓶。该局对该321瓶飞天茅台酒入库就地封存,并继续由刘某某负责保管。此后刘某某多次将其保管的该批飞天茅台酒以质押借款的形式出质给个体烟酒店,但并未赎回。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纪委驻该局纪检组在对刘某某负责保管的飞天茅台酒进行检查时,发现库存内仅剩6瓶,差额315瓶。

经鉴定:涉案飞天茅台酒在基准日2016年6月3日的价格为960元每瓶,总价格30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负有保管国家机关公务用酒的工作人员,其滥用职权,将保管的公务用酒擅自出质,且后期没有回赎,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涉案金额302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郜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