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住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2019年10月22 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利益,协商购买南江县**乡**村**社邓某甲、邓某乙家自留山的马尾松,南江县**乡**村**社唐某某家自留山的柏树。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邓某丙等人对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采伐马尾松林木计立木蓄积72.873立方米,柏树林木计立木蓄积23.816立方米,非法采伐林木共计96.6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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